来源:智为铭略 浏览次数:37 发表日期:2026-07-14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镇人才工作管理部门、社会事业局(办),各卫生健康单位,市各有关单位:
《昆山高层次卫生人才计划实施细则》已经市委人才办2026年度第六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中共昆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昆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山高层次卫生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为大力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卫生人才,促进卫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提升,为昆山市卫生健康事业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根据《关于昆山市人才友好型城市建设的若千意见》(昆委人才〔2025〕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昆山高层次卫生人才计划立足昆山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求与群众健康关切,围绕“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的工作目标,大力引进和培育一批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高尚医德医风、科研诚信,能够自觉践行新时代医疗卫生职业精神、科学家精神的高层次卫生人才,着力构筑昆山医疗卫生人才高地。
第二条 昆山高层次卫生人才计划由中共昆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会同昆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健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昆山高层次卫生人才计划分为引进类人才和培养类人才,分别设一层次、二层次、三层次。
第四条 引进类人才主要支持在疾病预防、诊治和医学科技创新等方面表现突出、依托单位培养措施可行的人才。申报人须为近一年内从昆山市范围以外引进,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少于5年,全职在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医学研究。紧缺专业、特殊专业、中医药专业人才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同意可适当放宽条件。
(一)一层次人才
熟练掌握医学专业前沿核心技术,在本学(专)科有深厚的学术造诣或丰富的临床实践/科研经验,具有带领本学(专)科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应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职称,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近五年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且作为主要负责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单项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累计100万元以上或在专业领域国际**期刊发表过高水平论文或现(曾)任省级以上主要医学专业委员会主委、副主委;
2.临床实用型人才应担任地市级以上重点学(专)科负责人(带头人),能独立解决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近三年主持四级手术300台以上或治愈三级甲等医院重点病种600例以上。
(二)二层次人才
掌握医学专业前沿核心技术,在本学(专)科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或较丰富的临床实践/科研经验,对本学(专)科有良好的带动作用。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高级以上职称,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近五年主持过地市级以上的科研项目2项,且作为主要负责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累计50万元以上或在专业领域国际**期刊发表过高水平论文或现(曾)任地市级以上主要医学专业委员会主委、副主委;
2.临床实用型人才应担任地市级以上临床重点学(专)科业务骨千,能独立解决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近三年主持三级和四级手术200台以上或治愈三级甲等医院重点病种500例以上。
(三)三层次人才
掌握医学专业前沿技术,具有独立解决本专业问题的经验及从事一定水平科学研究的能力。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其中硕士学位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近五年主持过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有实际到账金额;
2.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到我市工作,毕业于“双**”高校或毕业于世界前100强高校或近五年作为主要负责人在优质学术期刊发表过高水平论文。
第五条培养类人才主要支持在疾病预防、诊治和医学科技创新等方面表现突出、依托单位培养措施可行的人才。申报人须全职在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3年。
(一)一层次人才
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其中硕士学位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具有带领本学(专)科在前沿领域赶超先进水平的能力,学术技术成就突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近五年主持过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且作为主要负责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累计100万元以上或现(曾)任省级以上主要医学专业委员会主委、副主委或获得过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含社会科技奖,排名前四)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在专业领域国际**期刊发表过高水平论文;
2.临床实用型人才应担任省级临床重点学(专)科主要负责人(带头人),能独立解决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近三年主持四级手术300台以上或治愈三级甲等医院重点病种600例以上。
(二)二层次人才
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高级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45周岁,有独立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及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的能力和经验,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近五年主持过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且作为主要负责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累计40万元以上或获得过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含社会科技奖,排名前五)或现(曾)任省级以上主要医学专业委员会委员或现(曾)任地市级以上主要医学专业委员会主委、副主委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在优质期刊上发表高水平论文2篇或作为主要负责人获得地市级以上医学科学技术项目(含新技术引进项目)一等次;
2.临床实用型人才应担任地市级以上重点学(专)科主要负责人(带头人),近三年主持三四级手术200台以上或治愈三级甲等医院重点病种500例以上。
(三)三层次人才
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和中级以上职称,不得超过40周岁有独立解决本专业问题的经验及从事一定水平科学研究的能力,且近五年具备以下入职以来的业绩成果之一:
1.主持过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
2.获得地市级医学科学技术项目(含新技术引进项目)一等次(前3位)或二等次(前2位);
3.作为主要负责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有实际到账金额;4.作为主要负责人在优质期刊上发表高水平论文1篇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引进类采取认定制方式遴选,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每人仅认定一次,五年资助期满考核通过可申报培养类培养类人才采取评审制方式遴选,原则上每两年组织申报一次,五年资助期满考核通过可滚动申报更高层次。
第七条 市卫健委发布当年度昆山高层次卫生人才计划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和相关事项。
第八条 昆山高层次卫生人才计划采用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形式。用人单位负责资格初审、品行鉴定、人选公示,报市卫健委。
第九条 市卫健委对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并组织评审,提出昆山高层次卫生人才建议名单,报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子以发文认定;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卫健委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对在市政府牵头的专项工作中,涉及长期全职在我市医疗机构工作但未落编在昆的人才采用“一事一议”的形式。
第四章 资助政策
第十一条 引进类一层次、二层次人才自认定之后5年内在昆新购自有住房的,给予购房款50%的购房补贴,*高分别为80万元、40万元。购房补贴自认定并购房后下一年度一次性拨付,人才所购住房产权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起5年后方可转让或抵押。
第十二条 引进类一层次、二层次、三层次人才分别享受120万元、60万元、30万元生活补贴,培养类一层次、二层次、三层次人才分别享受15万元、10万元、5万元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按第1年、第3年人才目标考核合格后分两次等额拨付。
第十三条 引进类一层次、二层次、三层次人才五年资助期内可分别申请*高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项目资助。项目立项后按立项金额先期拨付50%,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按实际支出拨付剩余资助经费。同一人才在一个培养周期内仅限立项1项人才资助项目。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对入选苏州市级人才计划的人才,按照相应层次,享受昆山高层次卫生人才一层次、二层次、三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生活补贴和项目资助。同一对象入选更高层次人才称号,相关补贴和项目资助等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将昆山高层次卫生人才纳入《昆山市人才分类认定目录》,其中一层次人才纳入C类、二层次人才纳入D类、三层次人才纳入E类,按照《昆山市优化人才服务的若干措施》(昆委人才〔2025﹞3号)享受相应的服务。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人才入选后须签订不少于五年服务期的资助协议书,人才资助项目立项后须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经费使用、单位扶持措施等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考核的主体,应健全人才工作协同保障机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定期开展成效评价,搭建发展平台,做好人才服务,落实配套政策和措施。
第十八条 引进类人才(其中三层次须具有博士学位)所需编制经市委编办审核同意,在卫生事业总编制内统筹解决,可不受岗位总量、*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市委编办审核通过后,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按规范流程进行人才引进管理。
第十九条 人才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履行诚信义务和合同约定。在考核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人才称号并停止发放资金资助,依据实际情况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1.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严重不足的;
2.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既定工作目标与任务的;
3.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
4.出现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5.人才目标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公立医院、公共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市卫健委同意,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或培养的卫生人才,可适用本细则(其中第十八条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委人才办、市卫健委负责解释。对本细则实施之日前仍在政策兑现期的,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