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智为铭略 浏览次数:37 发表日期:2026-03-12
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科委)、财政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前沿技术研发计划项目管理,保障计划有力有效组织实施,根据《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江苏省前沿技术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6年2月28日
附件
江苏省前沿技术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强省前沿技术研发计划项目科学管理,以前沿技术突破引领未来产业发展,加快建设高水平科技强省,着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前沿技术研发计划以抢占未来科技和产业制高点为目标,重点加强“从 1 到 10”的技术突破和转化应用。项目在组织上已完成基础理论创新,实施期满后能够形成样品、样机或原型机,并具备产业化应用场景。鼓励颠覆性技术创新,基于新原理、新应用的技术突破或跨学科、跨领域的集成创新,改变传统或已有的技术路线,加快产业技术变革。
第三条 省前沿技术研发计划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前瞻布局。着眼全球科技前沿,把握未来产业发展规律,面向战略必争领域超前布局、持续支持,力争取得变革性、颠覆性突破,加速构筑先发优势,实现高端引领发展。
(二)坚持应用牵引。发挥丰富场景优势,突出以应用需求为牵引,带动前沿技术迭代突破和未来产业快速增长,形成技术供给和场景需求互动演进的持续创新力。
(三)坚持协同创新。集聚产学研用资源,开展跨领域跨区域协同创新,体系化推进重点领域技术攻关,打造未来产业创新联合体,构建具有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
(四)坚持因地制宜。立足基础优势领域,强化硬核科技创新,加强原创性、引领性技术研发部署,引导地方结合各自资源禀赋锻造科技长板和产业特色,实现差异化发展。第四条 围绕科技创新全链条发展,省前沿技术研发计划加强与省基础研究计划、省科技重大专项有效衔接,以创造性应用加速基础研究向实用化技术转化,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以前瞻性布局推进关键技术突破,为产业重大科技攻关提供技术储备,引导更多创新成果从实验室通向生产线,转化为新质生产力。 第五条 省前沿技术研发计划聚焦“1650”现代化产业体系和“51010”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以产业科技创新中心行动方案和“10+X”未来产业体系明确的未来产业为主攻方向,主要支持人工智能、量子科技、脑机接口、具身智能、生物制造、细胞和基因技术、前沿新材料、氢能和新型储能、深海深地空天、原子级制造、第六代移动通信等未来产业,以及现代农业、社会发展和卫生健康领域的前沿技术研发。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支持其他有利于产业高端化、智能化、**化的新赛道新技术。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江苏省前沿技术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编制发布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组织开展或委托开展项目申报与评审;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及资金使用方案;组织签订项目合同;对项目进度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核重大调整事项及批复;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项目有关责任主体实施科研诚信管理等。
第七条 省财政厅参与制定《江苏省前沿技术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与省科技厅共同发布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审核资金使用方案并按程序下达资金;进行资金使用监管并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部门)、本单位项目申报、审核推荐、实施管理和经费监管等工作;对推荐项目的真实性审核负责;及时协调划拨项目经费;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协助或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检查、评估、验收、绩效评价以及其他与项目管理监督有关的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对任务目标实现、经费合规使用等负直接责任;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信用等管理规定;及时落实相关保障条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年度执行情况、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科技报告等,并按要求汇交科学数据;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要事项;接受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持续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在省科技厅委托权限范围内,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过程管理和验收结题等具体工作。受委托的评审(咨询)专家及其他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根据受委托事项,客观公正规范地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章 组织方式
第十一条 江苏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国家和省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可按要求申报项目。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省外单位可作为参加单位联合申报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鼓励青年科技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骨干。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围绕全省科技创新规划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结合计划定位,每年编制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指南编制采取需求征集、座谈调研、专家咨询等形式,广泛听取部门、地方、企业、高校院所、行业协会等意见建议。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经商省财政厅后发布。
第十三条 创新前沿技术主动发现机制,注重多渠道、常态化发掘项目。围绕重点战略领域、重大应用场景,深化部门合作,共同谋划组织项目。依托**科学家和重点研发单位,提出关键技术需求,推荐潜在高价值项目。通过公开征集、大赛选拔等形式面向全社会广泛征集项目,加强前沿技术储备。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受理,按照当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及指南要求对所受理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论证)、现场考察等形式进行评审。专家从省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遴选,并实行回避、保密和轮换等制度。项目评审应注重克服*论文、*帽子、*职称、*学历、*奖项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十五条 省前沿技术研发计划一般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遴选项目。对政府目标明确、组织要求较高、优势单位集中的项目,或应对紧急科技需求的项目,可采取“定向委托”方式予以组织。对产业发展亟需、研发目标明确、应用导向鲜明的项目,可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方式予以组织。
第十六条 省前沿技术研发计划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项目立项后,省科技厅组织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依据项目合同开展实施管理和验收结题,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与负责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签署任务委托协议,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体系,省级财政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加强省地联动、政企联动,鼓励地方、企业、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出资。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按年度在江苏数字科技平台填报执行情况信息。省科技厅对实施周期三年以下(含三年)且一次性全额拨款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对实施周期三年以上的项目以及分年度拨款的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实施期内开展一次现场检查。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跟踪和实施监管工作。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或其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承担单位不能履行报告职责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报告,同时提出重大事项变更、项目终止、撤销等相关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主管部门、主要研究目标或关键考核指标等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审批。项目参与单位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专业机构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以及除项目负责人外的一般研发人员,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完成或执行期满后,由承担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规定对项目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提交科技报告、科学数据和验收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科技厅。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为主要依据,注重核心目标和代表性成果,具体要求和方式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制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实施期结束前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项目实施期内只能延期一次,延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根据项目实施管理需要,可采取分年度拨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拨付比例一般不低于资助额度的5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拨付剩余资金。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按照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验收评价、成果转化应用等全过程纳入江苏数字科技平台统一管理,加强科技报告、科学数据等各类资源的统筹集成。
第二十五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应标注“江苏省前沿技术研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Funded by Frontier Technologies R&DProgramofJiangsu”。标注的成果作为项目验收或评估的重要依据。项目形成的专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声明。
第五章 验收结题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规定的实施期内或项目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规定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决算审计。项目承担单位无特殊原因逾期3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按结题处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验收专家组通过开展同行评议,结合经费决算审计、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报告等,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验收意见。项目验收突出对代表性成果和实施效果的评价,除特别规定外,经济效益等指标只作为验收结题的参考。
(一)项目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考核目标,或完成主要考核目标并取得重大突破性进展,且经费使用合规的予以验收通过。
(二)项目未达到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较好进展和成果,且经费使用基本合规的予以总结结题。
(三)项目多次检查未通过,或项目实施所需的资金、人员、支撑条件等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予以终止处理。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违规且不按规定整改、不配合监督检查等严重影响项目实施,或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予以强制终止或撤销处理,并按规定将相关责任主体记入失信信息记录。
第二十八条 项目通过验收的,结余经费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承担单位应当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对原项目团队两年内仍未使用完的结余资金,承担单位应当加大结余资金统筹力度,在单位内部统筹使用。总结结题或予以终止的项目,按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后,退回结余资金。强制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后续经费不予拨付,结余经费按相关规定处理。对因停产破产倒闭等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结余资金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作出说明,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项目所取得的具体成果,依托江苏数字科技平台,为项目团队提供成果转化指导与资源对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高质量孵化器的深度孵化、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母基金推介等。对验收通过的完成度好、成果价值高的项目,可通过省科技重大专项进行滚动支持。
第六章 监督评估
第三十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前沿技术研发计划实施过程和进展进行监督评估,包括对项目承担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以及项目执行、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专业机构、项目主管部门管理工作科学性、规范性进行监督指导;对参与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和验收结题等咨询专家履职尽责情况监督评估;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财务审计,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和科研日志管理,强化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
第三十二条 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机构、咨询专家等均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的行为,省科技厅、财政厅将视情况采取约谈、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限制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将其失信行为记入失信信息记录。涉嫌违纪违法的,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建立以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有效管控风险为主导的尽职免责机制。科研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确因技术探索性强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无法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相关责任主体可予以免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制管理实施细则、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8日,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