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苏州市创新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申报工作通知(工业园区)【智为铭略转发】

来源:智为铭略    浏览次数:37    发表日期: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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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苏州市委、市政府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工作的部署要求,发挥领军企业在全市创新格局中的引领作用,高水平打造创新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推动苏州市制造业向价值链中高端跃升,现组织开展2024年苏州市创新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制造业民营企业500强、全球独角兽企业、省级及以上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省市新型工业化产业体系链主企业或省市新型工业化产业体系骨干企业,可牵头苏州市域内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联合申报。

(二)申报主体属于我市“1030”重点产业领域,其主营业务范围涵盖相关产业的关键环节。

(三)申报主体应建有独立运行的研究院,具备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2023年度全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人(含),并由行业知名专家(包括省级及以上重点人才、获省级及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等)任全职研究院院长。

(四)申报主体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5亿元或2022-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不低于5亿元。

(五)申报主体2023年度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不低于5000万元;或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低于7%(研发投入指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六)申报主体2023年度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2000万元(不含税);软件类企业2023年度技术交易合同额不少于500万元。

(七)申报主体累计有效期内知识产权数不少于30个(限一类知识产权)。

同时,申报主体不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二)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三)发生重大环保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申报方式

1、园区系统填报

请申报企业按照附件1要求编制申报材料,通过“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官网(http://sme.sipac.gov.cn)——企业用户登录——业务征集平台,选择“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苏州市创新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申报工作的通知”,点击报名进入填报页面,填写汇总表后上传相关申报材料电子版。

2、苏州市系统填报

申报通道另行通知

3、纸质材料报送

请申报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纸质材料一式五份胶装成册并加盖企业公章,送至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2-4号窗口。纸质材料须与网上填报一致。(纸质材料中必须从企服中心官网征集系统中打印申报材料索引页,并且胶装在申报材料中最后一页,未按要求装订和打印索引页的将不接收)

纸质档材料和电子档材料的申报截止时间均为:2024年1月10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可补申报)

 

附件1:苏州市创新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申报书

附件2:苏州市创新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申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