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标侵权民事维权策略

来源:智为铭略    浏览次数:37    发表日期:2023-09-12

根据最高法发布《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2022年)》,2022年新收商标民事一审案件112474件。人民法院持续加强商标权司法保护,不断提高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和商标民事案件审理质量,维护商标申请注册及使用秩序,引导权利人依法申请注册并规范使用商标,坚决维护市场法治环境,助力新时代品牌强国建设。那么面临他人侵权时,企业应该如何民事维权呢?

 

商标侵权维权这个问题描述起来看似简单,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往往会非常复杂,因为涉及到驰名商标、在先权利、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内容,衍生出起诉案由的选择、是否属于法院审理对象、民事诉讼与行政无效交织等问题。下面本文作者试图为大家逐一理清这些问题。

 

为了理清维权思路,我们可以顺着图1所示的思路寻找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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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一所示,维权者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权利人有注册商标,一种则是权利人没有商标(或者是注册的很晚,晚于市面上侵权者的实施时间),我们分情况讨论。

 

一、权利人没有注册商标

当他看到市场有其他人在相同近似产品上使用和自己标识相同近似的商标时,如果该维权方没有注册过商标,那么一般只能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出发,例如侵犯著作权或者企业名称等。这里需要提醒维权者的是,当以对方侵犯自己企业名称、字号权为由维权时,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该字号企业名称有一定知名度;对方侵权产品与自己的产品相同或近似。但是以对方侵犯自己著作权为由维权时,则对于“知名度”及“近似商品”的要求没那么高,甚至不用考虑(这非常关键),但是增加“接触可能性”的要素,“接触可能性”可通过公开发表、广泛知名度、著作权人与侵权人的关系(地理位置、代理、合作等)等因素来证明。

 

案例一

在(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32号案件中,原告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在分析仪器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平时将“上海精科”、“精科”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的简称使用,但是没有申请注册商标。被告是同业竞业者,在明知原告公司存在的情况下,将“上海精科”、“精科”注册在第九类商品(仪器等商品)上,并在实际生产经营中使用。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注册商标的行为意在攀附原告企业知名度,构成对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侵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虽然取得了“精科”注册商标,并以此获得禁用权,但是其使用“精科”商标仍不得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该案件表明商标权系专用权而非自用权。同时该案件能被法院支持的原因也在于其满足原告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知名度以及两者产品相同近似的构成要件。

 

二、权利人有注册商标,侵权人没有注册商标

这是实际生产经营中经常遇到的情形之一,也是比较简单的情形。维权者有注册商标,侵权人未经许可直接使用该商标,那么维权者可直接以商标权侵权为由起诉。

 

三、权利人有注册商标但不驰名,侵权人也有注册商标

这种情况法院是不受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案例二

在(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099号中,歌力思股份公司系1348583号“歌力思”商标的注册人,使用在25类衣服相关商品上。被告在18类皮包相关商品注册并使用7925873号“歌力思”。原告起诉被告商标权侵权。

 

法院认为,被告规范使用了自己的商标,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系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主管的范围。本案对歌力思股份公司与王碎永各自持有的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不予审理,歌力思股份公司应另循行政程序解决。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之所以不审理,有两个主要原因,即:被告规范使用自己商标;原告的商标不是驰名商标。在这里本文作者需要提醒权利人的是,如果被告没有规范使用自己商标,那么依然可以起诉。不规范使用表现之一即为更改商标的样式、字体字形、颜色组合等。

 

案例三

在(2020)粤03民终15301号案件中,原告享有注册商标“小天才”,被告被许可使用“儿童小天才”注册商标。但是被告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将其改为如下图所示的商标以及“儿童小天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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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被告实际使用的商标图形)

 

原告起诉被告侵权,被告抗辩自己有商标且规范使用,案件不属于法院审理范畴。法院在审理中认定,被告使用如图2的商标以及“儿童小天才”的行为系改变显著特征、组合的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儿童小天才”,并非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被告主张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缺乏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被告突出使用“小天才”字样,容易与原告商标混淆,故判被告行为侵犯原告商标权。

 

四、权利人有注册驰名商标,侵权人也有注册商标

这种情况依然可以以商标权侵权为由起诉,这种情况一般都是被告知晓原告的存在依然注册商标,本身既具有攀附原告商标知名度的意图,意在“搭便车”借用原告商标知名度打开自己市场;或者使一般公众造成混淆,认为两家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虽然在庭审中,被告往往会提出自己有商标且规范使用的抗辩,但法院一般不会认可。

 

案例四

在(2017)苏民终1781号案件中,洋河酒厂系“洋河”文字商标专用权人,被告注册在牛奶产品上注册并使用“洋河Yanghe”等标识。洋河酒厂诉被告商标侵权,而被告却辩称“洋河Yanghe”商标已获得授权,其有权合法使用该注册商标。

 

法院认为:虽然被控侵权“洋河Yanghe”标识系合法授权的注册商标,但在涉案“洋河”商标于2002年已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情况下,被告依然申请申请与“洋河”近似的注册商标,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构成对涉案“洋河”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即使被控侵权“洋河Yanghe”标识已获得授权,但由于注册和使用行为本身存在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在综合考虑“洋河”商标的驰名程度、“洋河Yanghe”与“洋河”商标的近似程度以及被告注册“洋河Yanghe”商标的主观恶意等因素的基础上,判决被告禁止使用其已获授权的“洋河Yanghe”注册商标。

 

结语

商标维权看似简单,实际上细节很多,权利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案由,本文只是对商标民事维权策略的简单概述,在实务操作中面临的问题会复杂的多,比如如何搜集证据,如何证明知名度,如何配合使用行政、刑事手段等。不同法院的审理思路也会稍有差异,但是本质是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是否因为被诉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基本思路不会变,律师一般也是遵循这个基本思路开展案件代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