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促进贸易高质量发展资金项目相关要点

来源:智为铭略    浏览次数:37    发表日期:2023-10-24

近期组织了关于促进贸易高质量发展资金申报,高质量发展是面对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潮流,经济发展不只是拼速度,而是要从长久持续稳定的角度,强调内在的发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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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条件及材料

(一)本资金支持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园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本资金申报需提供营业执照、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等通用材料及对应申报类别要求的材料。提交的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报类别及要求

(一)鼓励贸易主体落户

 1、申报条件

 1)在园区新注册批发企业,当年入库营业收入达1亿元、3亿元、5亿元的,或在园区新注册零售企业,年营业收入达25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对制造业企业剥离贸易业务成立的独立法人,参照奖励。

 2)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已注册企业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①批发企业年入库营业收入超5亿元、同比增长25%以上的;

 ②批发企业年入库营业收入超10亿元、同比增长20%以上的;

 ③批发企业年入库营业收入超50亿元、同比增长15%以上的;

 ④批发企业年入库营业收入超100亿元、同比增长10%以上的;

 ⑤批发企业年入库营业收入超200亿元、同比增长5%以上的;

 大型零售企业参照享受。

 3)对达到1、2项中任一标准的企业,在园区新增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不超过3年,每年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用房补贴,每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40元/月。自购办公用房的参照租赁补贴。

 4)鼓励贸易人才集聚。达到1、2中任一项标准的企业,同时满足年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含)以上的员工占企业缴社保人数的比例达5%(含)以上的,对企业经认定的年薪高于40万元的贸易人才,按个人薪酬给予一定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人。

 

 2、申报材料

 1)申请上述奖励的,企业需提供2022年度审计报告。

 2)房租补贴:申请房租补贴需提供租房协议、租赁费发票、付款证明;购房补贴还需提供购房协议、购房发票、付款证明、房产证。存量企业申请新增租赁(购买)办公用房的须同时提供旧租赁协议(购房)、房租发票(购房)及支付凭证。

 3)人才集聚补贴:人才集聚补贴需提供申报单位2022年度在园区缴纳社保证明(提供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公司参保缴费人员汇总参保证明》或《单位参保证明》),需要含人员明细、2022度申报单位在园区年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含)以上员工信息表(附表2为参考格式)、年薪高于40万元的贸易人才薪酬发放证明材料。

 4)承诺:以上获支持企业需承诺在园区经营不少于10年,如无正当理由迁离园区的,应退回已获扶持资金。

 

(二)鼓励商贸企业转型升级

 1、申报条件

 大型购物中心优化商业模式,提升经济贡献。对经认定的转型升级成效明显的大型购物中心,按转型升级增加的相关成本支出予以补助;对经认定的招引限上企业有突出贡献的大型购物中心,给予奖励。

 

 2、申报材料

 1)转型升级认定奖励:企业营业执照、软硬件及技术投入费用佐证材料(如软硬件投入费用明细及发票和付款凭证,或专项审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经第三方审计或由纳税系统导出的财务年报)

 2)招引认定奖励:限上入库企业营业执照、年度财务报告(经审计或者纳税系统导出)、招引企业清单。

 

(三)鼓励进口创新发展

 1、申报条件

 鼓励发展进口贸易,支持设立进口贸易独立法人,对年进口规模3000万美元以上,且增长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

 

 2、申报材料

 进口业务说明(包括产品范围、金额、增长情况等)。

 

(四)鼓励完善国际物流支撑体系

 1、申报条件

 ①支持苏州园区港做大做强,每新增一条外贸支线并实际运营的;每新增一家外贸CCA协议船公司并实质开展业务的。

 ②鼓励园区企业通过园区港进出口,新增一个标箱奖励相应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③支持空箱分中心建设,经认定按照实际建设投入的30%给予奖励。

 ④对园区口岸场站运营单位免除查验无异常园区企业产生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给予奖励。

 

 2、申报材料(1-4条)

 上述1~4条,分别对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业务合同、实际开展业务证明及其明细清单;

 ②支付合同等证明材料及其明细清单;

 ③建设合同、支付凭证及其明细清单;

 ④园区口岸场站运营单位证明材料。

 

(五)、鼓励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1、申报条件

①支持贸易便利化创新业务实践,对参与“关证一链通”等试点的企业,经认定按  企业实际投入给予奖励。

 

2、申报材料

申报上述除了通用材料外还需要提供合同及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三、相关说明

(一)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申报单位违反财经纪律,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除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苏州工业园区商务局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相关引导资金申请。


(二)同时符合多项政策支持的,同类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单个企业同一年度获得的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该年度地方经济贡献。


(三)本项目中新增指的是2022年对比2021年,其他发生额是对2022年发生的数据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