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培育入库条件

来源:智为铭略    浏览次数:37    发表日期:2024-03-05

一、申报条件

(一)无锡市雏鹰企业培育入库,还需具备条件:

企业须已申请或拥有一项以上知识产权,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成立不超过8年的科技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0万元(含)-2000万元。

(2)上年度研发投入100万元(含)以上。

(3)新兴产业领域的科技企业,近3年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超过100万元(或等值外币)。

(二)无锡市瞪羚企业培育入库,还需具备条件:

企业须拥有一项以上有效知识产权,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成立在3年以上10年以内的独立法人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5000万元,主营收入增长率达到20%及以上或净利润增长率达到10%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主营收入增长率达到15%及以上或净利润增长率达到10%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含)-5亿元,主营收入增长率达到10%及以上或净利润增长率达到10%及以上。

近3年平均研发投入200万元(含)以上。

新兴产业领域的科技企业,近3年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超过600万元(或等值外币)。

(三)无锡市准独角兽企业培育入库,还需具备条件:

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市场估值3亿元以上;

(2)完成A轮融资且未上市;

(3)近2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平均不低于3%;

(4)拥有三项以上有效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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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材料

1.证明企业已申请或获得授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数量必须达到入库最低要求。

2.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打印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和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企业近三个年度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3.新兴产业领域的申报企业须提供近3年累计获得的创业投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4.准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企业还需提供企业市场估值、完成A轮融资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最后一轮融资投资协议中“增资方式、增资价款、目标企业与投资方盖章”内容;能够证明最后一轮融资已经完成的交割证明材料,如验资证明、股权变更证明、资金到帐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