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类短视频的侵权风险分析和建议

来源:智为铭略    浏览次数:37    发表日期:2023-09-11

社交媒体时代,短视频凭借直观、高效、视觉冲击力强、信息承载量大等优点迅速抢占网络市场,而很多企业商家则利用短视频营销自己的产品,获得很多关注,也借此大幅提高了自己的销量。但是这类广告营销类的短视频由于准入门槛低,目前很多平台的监管不严,导致这类短视频质量参差不齐,甚至会导致一系列侵权后果。常见的侵权风险有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肖像权、不正当竞争、违反广告法的规定等。本文分享几个案例,分析营销类短视频拍摄和发布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建议。

 

一、短视频属于何种类型的作品

短视频虽然时间短,但是如果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也可以构成视听作品,受著作权的保护。如果企业借鉴此类短视频作为营销展示的一部分,那么可能会有侵犯著作权的风险。

如果他人拍摄的短视频没有独创性,不构成视听作品,仅仅作为录音录像制品,虽然不是作品,不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但是权利人享有网络信息传播权,如果擅自使用他人短视频用于商业推广构成对权利人录音录像制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

 

二、自制短视频法律风险

(一)侵害知识产权、肖像权、名誉权和不正当竞争风险

如果在平台上将短视频进行公布并展现给公众,无论为个人目的使用还是商业目的使用,均已经脱离“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这一合理使用前提,行为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尤其是商业广告、企业宣传等,商业使用需要用户自行获取特定歌曲的商用版权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主体为经营者,行为对象系其竞争对手,行为人应具有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故意,客观上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并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特定的共同客户或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进行传播,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损害。如果发布的短视频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声誉,就构成商业诋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

员工在工作职责之外,独立创作、发布的涉案短视频,即使利用了原告公司场地、布景、设备、产品等,但并非为了完成原告安排的工作任务,制作过程不体现原告公司意志,视频思想内容的表达由其自行决定,不符合职务作品的认定要件,非职务作品。但是如果使用了公司的图片,侵犯了公司的著作权,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违反广告法

营销类的短视频也是一种广告,那么涉及广告性质的内容,应当注意广告用语和广告内容的合规:1、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2、避免使用误导性语言,或贬低他人商品或服务;3、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权专利和已终于、撤销、无效的专利作为广告;4、广告主应当对广告的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除此之外,如果视频中涉及食品营销的,还要保证视频中的视频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涉及其他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保护消费者权益。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涉及三品一械的广告发布,是指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这些产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受《广告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制。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三、视频发布后产生的订单的风险评估

针对视频引流产生的订单,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可能会通过恶意购买后退款、给予差评投诉、撤销订单或者大量拍下不付款等方式影响企业的正常销售,给企业带来损失,如何评估订单的风险,如何查询买方的相关信息,可以有如下方式:

首先针对个人用户,检查订单信息,如果是地址等信息不明确的订单,应当核实手机号电话和地址是否一致,是否能对应上。针对信息不明的订单,如果联系不上买家导致不能发货,可以在平台与买方协商处理。

对于企业买方,可以在相关网站查询企业信息,以评估订单的风险。

 

四、总结

随着快手、抖音、秒拍、阿里妈妈淘宝联盟等移动短视频平台的崛起,各种各样的营销类短视频开始浮出水面,近两年网络短视频出现井喷式发展。短视频领域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各种类型的侵权现象。企业在平台上发布短视频营销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前,由于短视频侵权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复杂,企业可以请相关专业机构对即将发布的短视频进行合规性审查,具体审查要点如下:

1.有些平台与用户的协议中明确要求用户同意并承诺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散布商业广告。如果在这类平台上发布商业性短视频广告,可能构成对用户使用协议的违约,可能会被进行封号处理。因此,在发布短视频广告前,应当审查平台的用户协议。虽然目前很多平台实际监管过程并不严格,但是还是应当规避这样的风险,平台监管不严并不意味着放弃处理的权利。

2.短视频中涉及到的产品,发布者应当审查自身的是否有相应的生产资质:企业对自己所发布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管理规定,有相应的生产资质、保证产品的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自己的产品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的规定。

3.首先,不可直接应用别人发布的短视频。其次,对于自己制作的短视频,尽量应用自己原创的素材,应当对短视频中相关音乐、图片、动漫卡通形象,主播、内容、涉及到的商标、专利等进行审查,保证短视频中产品或产品图片,背景音乐等有相应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如果使用非原创素材,需要得到权利人授权。同时,不可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尽量避免与别人的商品进行不恰当的对比宣传损害他人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且不可侵犯或公开他人的商业秘密。

4.营销类短视频发布者可能被认为是广告发布者,因此发布的视频内容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具体而言:《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罗列的虚假广告的情形包括:1、商品或服务不存在的;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情况、曾获荣誉等与实际不相符;3、使用虚构伪造或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4、虚构使用或服务效果等。《广告法》第十三条也规定了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等,同时也要注意广告用语的规范。

5.对员工制作的短视频,应当注意与员工约定短视频著作权等相关权利归属,并且约定离职后可以继续使用等相关内容;同时,企业对自己制作的短视频,也应当注意著作权等相关权利的保护,员工的不恰当使用企业也可以要求员工承担相应的责任。

6.对于网络形成的订单,对订单的风险评估和对买方背景调查也是必要的,一些恶意的订单会损害企业的利益,给企业带来损失,企业可以核查订单信息,并且在网站上查询买方的背景信息,评估订单的风险避免恶意购买等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