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智为铭略 浏览次数:37 发表日期:2025-11-13
一、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含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申报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或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科技合作委员会协商确定的港澳单位(见附件),注册时间在2024年7月1日前(不含)。应具备相应科研团队、科研能力和科研条件,有持续科技创新投入,运行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其中,企业作为牵头申报单位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项目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额度。
2.项目申报单位(含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申报单位)应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3.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对于集团公司,如具体工作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承担,应由子公司直接申报。
4.牵头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含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申报单位)数量及课题设置数量须严格符合指南方向要求。牵头申报单位应担任至少1个课题的牵头申报单位。
5.项目申报受理后,原则上不能变更项目申报单位(含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申报单位)。
(二)项目(课题)负责人要求
1.项目(课题)负责人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研人员。项目负责人应为牵头申报单位正式职工,且至少担任1个课题的课题负责人。
2.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1969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担任项目(课题)负责人或骨干。港澳申报人员应爱国爱港、爱国爱澳。
3.项目(课题)负责人仅限申报1项2026年度项目(课题),需保证充足的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年用于项目(课题)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4.项目(课题)负责人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5.项目申报受理后,原则上不能变更项目(课题)负责人。
6.项目须设1名行政负责人,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原则上应由牵头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人员限项要求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资〔2022〕107号)相关要求,对人员限项要求如下:
1.申报人在本次申报中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仅限申报1项。申报人同期申报和在研的项目(课题)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每年累计科研投入不得超过12个月。
2.本专项和其他在研及同期申报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卓越研究群体(原基础科学中心)项目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成员、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中部门推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主要参与者不得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本专项项目。
3.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和“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不在限项范围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青年科学家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国际合作类项目,不在限项范围内。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任务书执行期(包括获批延期后执行期)结束时间早于2026年6月30日的,不在限项范围内。
4.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课题),若退出原项目研发团队,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5.各项目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前,应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 (http://service.most.gov.cn)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已公开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等在研项目(课题)情况。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提交本专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负责人人员限项承诺书》。
6.行政负责人不做限项要求。
(四)其他要求
1.本专项专家组成员、指南编制组成员不得申报或参与项目(课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及港澳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或参与项目(课题)。
2.项目申报单位的同一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渠道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3.牵头申报单位须对参与申报单位的技术能力和财务状况进行审核。项目立项后,如参与申报单位在技术、财务等方面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牵头申报单位须承担兜底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人主体责任。
二、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书(含项目预算申报书)编制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含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申报单位)根据相关申报要求,以项目为单元整体申报。项目申报书内容应与项目申报指南相符,申报材料及附件按格式要求填写完整,须覆盖相应项目指南的全部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并在申报书中明确响应情况。项目申报书相关附件要求:
(1)联合申报协议。牵头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申报单位分别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协议需明确各单位任务分工、考核指标、资金分配、知识产权等,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行政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签字。
(2)单位资质证明。提供所有项目申报单位(含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申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如企业作为牵头申报单位的,还须提供该单位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3)其他来源资金承诺书。明确有配套经费的项目,应出具配套资金来源证明,并明确配套金额。
(4)诚信承诺书。项目负责人、行政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牵头申报单位、所有参与申报单位须签署标准格式的诚信承诺书。
(5)人员限项承诺书。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须签署标准格式的人员限项承诺书。
(6)项目群成果应用承诺书。项目链主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须签署标准格式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群成果应用承诺书。
2.牵头申报单位组织参与申报单位按照任务需求编制项目预算申报书,并按指南要求的比例进行资金配套,鼓励地方、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本对专项项目进行投入。对于通过答辩评审的项目,如中央财政资金预算被评审核减,申报单位不得自行减少原承诺的其他来源资金。
3.牵头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申报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弄虚作假。
4.如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到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项目申报单位在提供的申请材料中应包含相关无线电频率和设备的使用符合无线电频率规划等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频率使用许可证、无线电台(站)执照以及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等。
5.为高效使用无线电频率资源,保障各频率使用单位有关权益,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应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二)申报流程
1.企业登录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以下简称国科管系统)提交。申报材料所需的附件材料,以电子扫描件上传。申报单位网上填报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10:00至2025年11月20日16:00。
2.通过“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官网(http://sme.sipac.gov.cn)——企业用户登录——用户空间——业务征集平台,选择“智能制造系统和机器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2026年度项目申报”点击报名进入填报页面,将申报材料按要求上传至系统。
3.以上两个平台均需填报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20日16:00
附: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科技合作委员会协商确定的港澳科研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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