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智为铭略 浏览次数:37 发表日期:2026-09-14
各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6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6〕16号)和《苏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现组织开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储备项目征集和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的项目
支持骨干市场提质升级,重点推进苏州农产品批发市场、专业商品市场设施改造、信息化系统建设与智慧化管理,提升跨区域集散、调运能力;支持标准化菜市场、邻里中心改造,完善净菜加工、便民服务、智慧支付等功能;支持冷链设施设备新建与改造,提高冷链物流水平;支持商贸流通物流标准化、智慧化改造,推广标准托盘、周转筐循环共用,推广智能仓配、自动分拣、无人配送、数字物流设备使用,提升城乡流通效率与集约化水平。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的项目
支持消费终端网点、中央厨房、保供仓、仓储配送中心建设改造,健全全域保供终端网络;推进农产品流通能力建设,改造升级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加工中心、农产品批发市场,增强低温储存、精深加工、智能分拣、应急调拨功能;支持生活必需品信息监测与预警平台建设,完善产销、价格、库存、运力动态监测;支持“平急两用”设施建设。
(三)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的项目
支持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改造升级,发展连锁经营与电商新业态;支持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站点,整合消费品、农资下乡和电商快递资源,大力发展共同配送;完善农产品商品化处理、分级分拣、初加工、包装设施,提升农产品附加值。
(四)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的项目
支持传统批发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重点推动商贸企业整合线上线下营销网络,实现功能重塑和业态更新;大力发展现代供应链服务,依托骨干流通企业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提供品牌孵化、集采集配、物流金融、质量追溯等服务,带动中小微企业协同发展;鼓励骨干流通企业与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生活服务业跨界融合,构建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
(五)建设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项目
支持新建、改扩建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的专业分拣或综合性分拣中心,拓展回收、分拣功能;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为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而购置配套设备(如电子秤、电子屏、移动端设备、收运车辆GPS等);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中转站设备升级改造,支持建设综合型、专业型**分拣中心。
每个项目选取一个支持方向进行申报,编制申报材料时确保申报方向名称与本指南保持一致,严禁将一个完整建设内容拆分为多个项目,或以拼盘方式套取补助。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求
1.在本市注册的法人机构、外地注册法人但在本地有实体的非法人机构,申报项目的建设地在苏州市;
2.有独立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信用及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内(自申报截止日起前溯计算)无严重违规违法记录及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近三年未被列入国家、省级、市级信用平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报时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无失信记录截图;
3.应为项目的实际建设或运营主体;
4.母公司与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可联合申报,统一由母公司注册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联合申报项目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费用不计入有效投入;
5.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项目真实申报、资金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自愿承担违约责任;不存在将同一性质内涵与建设内容的项目刻意分拆为多个项目的情形;须配合开展试点工作,按月报送项目建设、运营及资金使用数据;配合属地商务、财政部门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运行监控,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完整留存项目合同、票据、审计、影像等全套档案资料,保管期限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5年,随时配合部门统计监测、绩效评价、现场核查。
(二)申报项目基本要求
1.符合中央和省、市产业政策,与支持方向紧密相关的建设项目;
2.项目竣工时间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之间;单个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3.有效投入是指发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经认定符合试点支持方向和范围的与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设备购置、软件与数据资产、新能源厢式货车等。以下支出不计入有效投入:土地款、办公楼建设、房屋场地租赁、生产运营、销售推广费等;土建费用原则上不计入,但涉及政府宏观调控、保供稳价、服务民生的建设改造除外,如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厅棚、路面平整、仓储设施,以及冷库新建或改扩建的钢结构、库体保温、地面硬化等;
4.原则上单个项目有效投入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对标准化菜市场建设、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升级、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及配套设施建设等公益性较强、结构单一的项目,有效投入总额可降至不低于200万元;
5.申报项目须编制预期绩效目标(申报时填写)和终期绩效完成情况(验收时对照填报),绩效指标应根据所选方向精准设定,确保可量化、可考核。预期绩效目标作为项目评审的参考依据;终期绩效完成情况作为项目验收依据。验收不通过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据《苏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停止拨付并追回已发放资金;
6.项目总投入中自筹资金(包括自有资金、贷款资金)占比不低于60%,可通过银行存款证明、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或贷款合同等予以说明;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不计入自筹范畴;
7.使用租赁场地建设的,租赁期须完整覆盖项目建设周期及验收合格后5年资产管控期;租赁剩余年限不足以覆盖上述期限的,须提供出租方加盖公章的续租承诺函;
8.申报项目如有土建内容的,应符合备案(核准)、环评、规划、土地、工程建设等相关要求,并按要求提供相应批复或备案文件;
9.项目没有享受除本试点专项资金以外的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扶持,正在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应明确表述相关情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四证一书),其中一项与已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的其他项目相同的,一般认定为项目重复。项目获得的本次试点资金及地方各级财政补助总额,累计不得超过《苏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有效投入补助比例和单项目补助上限;
10.补助形成固定资产单独建账标识,自验收合格起5年内不得转让、变更用途;确需处置须经属地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未经审批处置的,全额追回补助资金;
11.企业总部不在苏州的、由总部统一付款的项目,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项目专项条件
1.申报流通骨干企业方向的,申报单位在“国家统计云联网直报系统”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应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供应链管理服务(L7224)”;
2.新建或改造商业综合体(含写字楼、酒店等不在支持范围内的建筑内容)的项目,其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建设部分,须实行独立核算,做到单独签订合同、单独开具发票、单独支付款项,并附具详细的子项目(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竣工后须出具针对支持范围的专项结算审核报告,全过程严格落实“四流一致”(即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相统一)的要求。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为财政补助。对列入试点支持范围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的有效投入额,结合项目绩效情况,按不超过有效投入额40%的比例予以补助。其中:数字化项目,或项目中涉及数字化建设的部分,按不超过有效投入额30%的比例给予补助。
(二)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单个项目申报单位合计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三)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支付罚款、赞助以及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不得用于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支出项目。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流程
即日起至9月21日17:30登录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官网——企业用户登录——用户空间——业务征集平台,选择“苏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申报”点击报名进入填报页面,填写汇总表后将所有申报材料打包后压缩上传。
同一企业实施的跨多个区项目,通过企业注册地所在县级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联合申报的,由母公司注册地所在县级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统一报送。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必交材料和条件性材料,具体格式、内容要求及填写说明详见《项目申报书模板》。
1.必交材料:所有项目均须提供,主要包括项目申报表、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绩效目标表、自筹资金来源说明、申报承诺书、“信用中国”无失信记录截图等;
2.条件性材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主要包括消防相关材料、冷库相关材料、数字化建设内容及投入说明、关联交易证明材料、项目建设相关批复文件等。
(三)装订要求
申报材料均须包含封面及目录,按顺序胶装成册(一式三份,附可编辑电子版和PDF扫描件),具体要求详见对应模板。
五、监督管理
(一)市、区两级商务主管部门未授权任何单位、个人代理本专项资金申报业务,项目须由申报单位自主提交;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申报全程不收取任何费用。如遇假借商务工作人员名义收取代办费用的中介或个人,企业可向市商务局举报。
(二)申报单位发生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变动的,须及时向属地县级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书面报备更新;因未及时报备引发申报、拨付、验收延误等后果的,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
(三)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不能按计划建设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变更或中止,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属地县级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调整申请,由属地县级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商务局按规定调整项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对储备库中成熟的项目,经评审公示后可增补进项目库。
六、其他相关事项
(一)原则上每年组织验收评审两次,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对验收材料审核合格后,由市商务局另行组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开展验收审计;项目验收通过后,按照规定拨付相应资金。
(二)项目实际建设及有效投入进度达50%及以上的,项目申报单位可向各县级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阶段性验收申请,完成阶段性验收现场核查,并按规定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备完整项目资产台账,可申请预拨补助资金(预期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作为预拨参考)。预拨资金全部拨付至项目专用监管账户,预拨总额不超过按核定计划有效投入额及补助比例测算的补助金额的50%。资金拨付方案由市商务局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三)试点期间,市商务局同市财政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对试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等工作。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和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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