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业减税红利来了,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主体与规则梳理

来源:智为铭略    浏览次数:37    发表日期:2026-09-16

近日工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下发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文件,正式启动2026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名单申报工作,面向符合资质的制造类高新技术企业释放税费减负红利。这项政策延续自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政策执行周期覆盖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满足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帮助制造企业降低税负,释放资金用于研发改造与产能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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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申领这项优惠,首先要明确政策适用主体。政策所指的先进制造业企业,特指已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企业下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样纳入适用范围。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判定,参照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执行。*终可享受政策的企业名单,由各省工信部门联合科技、财政、税务多部门共同审定发布。

在抵减计算层面,企业以当期合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加计抵减额度,但存在明确边界。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参与计提;如果已经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后续做进项转出,企业需要在转出当期同步调减对应的加计抵减额度。

在实际抵减落地时,会结合企业抵减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分情形处理。若抵减前应纳税额为零,当期全部可抵减额度结转至下期使用;如果抵减前应纳税额大于零,并且超过当期可抵减额度,那么当期全部额度可以全额抵扣;当应纳税额大于零,但金额小于等于当期可抵减额度,可将应纳税额抵减至零,剩余未用完的额度继续结转下期。

同时政策划定了红线范围,出口相关业务无法适用该优惠。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如果企业同时经营内销与出口业务,进项税额难以区分归属,则需要按照既定公式核算,剔除不可计提部分的进项。

提示:本文基于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整理,实操以税务、工信部门正式执行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