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智为铭略 浏览次数:37 发表日期:2025-08-25
1.企业(法人及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等(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资质证书);
2.企业员工总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总数、从事工业母机产品研发人员总数及其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比例的说明,从事申报产品研发人员名单,以及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签订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以及工业母机产品销售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研究开发费用按财税〔2015〕119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要求的口径归集后,在会计报告中单独说明,不能说明的需提供按照上述口径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
4.企业开发/拥有的与申报产品强相关的十条以内代表性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材料;
5.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关于申报产品的成果鉴定报告或产品技术参数证明;
6.上一年度关于申报产品的销售合同复印件;
7.一至两份关于申报产品的具有代表性的用户报告;
8.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承诺书;
9.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承诺书;
10.企业拥有与申报产品强相关的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情况的证明材料,并注明平台名称、主管部委、属于国家级或者省级等;
11.企业承担与申报产品强相关的省级以上研发项目的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金额、委托单位以及国家级或者省级等;
12.企业牵头/参与申报产品标准制修订情况的证明材料;
13.申报产品获得的奖项证明;
14.机床装备/机械基础装备制造成熟度评价等级证书;
15.当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注: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已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清单的,需提供本附件中2、3、6、8、9项;新申请进入2025年清单的企业,本附件1-9项为必选项,其他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