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智为铭略 浏览次数:37 发表日期:2026-01-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熟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常熟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专项用于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资金。
在符合上级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将中央、省及苏州市财政支持我市的相关资金与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专项资金纳入常熟市科学技术局预算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平合理、突出重点、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常熟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常熟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镇(街道、开发区)财政部门、镇(街道、开发区)科技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会同市科技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审核和执行;
(三)指导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按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科技局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和健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二)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经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三)根据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和方向,制定项目申报指南;
(四)受理相关单位的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对项目申报信息进行信用审查;
(五)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按批复执行项目,统筹项目执行监管,包括阶段性检查和项目验收等;
(六)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负责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七)按照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八)负责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相关管理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镇(街道、开发区)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及时做好专项资金的下达及拨付工作;
(二)配合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及其他相关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镇(街道、开发区)科技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配合市科技局做好申报单位申报资格审核,审核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二)配合市科技局做好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审查;
(三)编制因素法资金支出计划,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市科技局;
(四)会同镇(街道、开发区)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配合市科技局做好项目执行情况监管,按规定向镇(街道、开发区)财政部门和市科技局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二)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管;
(三)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项目会计核算;
(四)项目实施完成后,向本级科技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五)配合相关部门对资助项目的考核验收、监督检查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六)对项目的质量负责,配合科技、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七)落实专项资金申报信用承诺制,确保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深化科技体制综合改革。深化科技组织机制改革;深化科技资源配置改革;深化科技项目管理改革。
(二)推动产创融合平台载体建设。支持打造高能级科创平台;支持产业创新平台提质;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三)强化创新主体梯队化培育。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壮大科技企业梯队;提升企业研发支出能力。
(四)聚力科技计划项目攻关。探索“揭榜挂帅”科技项目组织形式;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完善科技计划项目体系。
(五)营造优质科技创新生态。促进科技开放合作,强化科技招商,推动技术转移转化;加强科技金融支撑。
(六)常熟市人民政府同意的用以推进常熟市科技创新发展的其他政策中涉及的项目。
第四章 使用和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因素法等方式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年度预算批复后,市科技局作为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应严格按照批复下达的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于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市科技局结合年度工作制定发布申报指南或履行相关程序,项目申报单位和个人根据申报指南流程和相关规定申报。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审核并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进行信用审查,相关结果按程序上报。由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分配方案和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相关要求:
(一)符合相关政策中申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经备案的;
(三)项目申报必须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的具体要求及相关规定;
(四)项目申报所需材料要求以公布的申报指南为准,申报单位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对于因素法分配的资金,资金分配的因素按照全市科技创新工作重点和目标、结合各镇(街道、开发区)工作实际确定。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按审定通过后的分配方案及时完成资金下达。
第十七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收到因素法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的用途将资金用于相关领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
(二)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三)各类楼堂馆所、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四)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同一单位投入类奖补项目符合多条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同一项目已获上级政策支持的,本级政策不再支持,有相关配套要求的除外。
第十九条 在基础、理论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试点,扩大科研人员自主权,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第二十条 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可以采取调整用途、收回资金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科技局应当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市科技局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绩效监控,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结果及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在必要时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重点或者专项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将加强绩效管理成果运用,将相关绩效评估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不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的,或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