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贯彻落实《关于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工作实施细则(昆山市)【智为铭略转发】

来源:智为铭略    浏览次数:37    发表日期:2026-01-08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紧盯主导产业加强科技创新,培育壮大“2+3+3”新兴产业体系,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争做中国式现代化新实践的探索者、引领者,根据《关于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昆政规〔2025〕6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创新型企业培育

(一)支持范围

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并参与高企申报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独角兽企业和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江苏瞪羚企业和苏州市瞪羚企业。

(二)支持方式

1.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对完成当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并申报高企的企业给予最高2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2万元奖励,对有效期满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2.独角兽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认定奖励。对认定的江苏独角兽企业和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给予每家50万元奖励。

3.瞪羚企业认定奖励。对首次认定的江苏瞪羚企业和苏州市瞪羚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第二条 产业链关键技术攻关

(一)支持范围

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鼓励企事业单位联合高校院所通过创新联合体、项目合作等形式实施核心技术攻关,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推进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跨国(境)联合研发、技术转移转化,助力关键技术突破。支持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科学技术奖和省科学技术奖。

(二)支持方式

1.前沿技术研发攻关项目

(1)重点项目。每个项目可设置3—4个课题,每个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2)面上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3)其他事项。项目按照竞争择优方式组织,在重点项目组织中探索“揭榜挂帅”等新型模式。经费额度根据其总投入、研发产出、技术创新水平等综合决定。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重点项目可延长至3年。支持经费按照前资助项目管理,重点项目采取分期拨款的形式。

2.产学研合作项目

企事业单位与境内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签订项目研发协议或平台共建协议,按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3.优秀攻关项目

每年遴选一批具有突破性、原创性、引领性的联合攻关成果,在开展的优秀攻关项目中评选出金π、银π、铜π、鼓励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支持。

4.创新联合体

对江苏省创新联合体立项的项目给予200万元支持;对苏州市创新联合体指令性立项、指导性立项的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支持;对昆山市创新联合体立项的项目给予30万元支持。

5.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对获得苏州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立项的,给予最高1500万元支持。

6.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项目

在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系统完成技术合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五类技术服务)登记,并取得认定登记证明,按照因素分配法对企业登记总金额的万分之五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20万元。

7.国境外科技合作项目

设立重点国别和港澳台科技合作两类项目,每个项目给予20万元支持,其中立项后给予10万元支持,项目验收通过后给予10万元支持,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

8.国家级项目后补助、省级以上科技奖励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通过验收后,对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分别按照其实际获得国拨经费1:0.5、1:0.1的比例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完成单位,分别按其获得国家奖励资金1:2、省奖励资金1:1的比例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条 创新平台建设

(一)支持范围

围绕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创新需求,鼓励企事业单位聚焦原始创新突破、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等,布局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筹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高水平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支持企业建设省院士工作站、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苏州市外资及港澳台企业研究院等平台。

(二)支持方式

1.重点实验室

对认定为全国重点实验室的,给予最高1亿元支持。对认定为江苏省重点实验室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认定为苏州市重点实验室的,给予50万元支持。每年开展昆山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备案工作。对列入江苏省预研筹建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2.技术创新中心

对认定为国家、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最高2000万元、最高1000万元支持。

3.企业研发机构

对认定为江苏省院士工作站、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支持。每年开展昆山市科技研发机构认定备案工作。

4.新型研发机构

对认定为江苏省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其中立项后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中期检查通过后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对认定为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的,指令性项目给予100万元支持,指导性项目给予50万元支持。

5.企业研究院

对认定为苏州市外资及港澳台企业研究院的,给予最高600万元支持。

 

第四条 成果转化平台建设

(一)支持范围

支持创新型企业、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孵化器、创新联合体等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工程化服务平台、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企事业单位在海外注册实体公司、租赁实体空间、组建实体团队,实体化建设运营海外离岸创新中心。支持专业运营管理团队建设运营专业化、品牌化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培育一批创新型企业。

(二)支持方式

1.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工程化服务平台、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对认定为苏州市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工程化服务平台的,指令性项目给予100万元支持,指导性项目给予50万元支持。对苏州市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指令性立项的项目给予100万元支持,指导性立项的项目给予50万元支持。

2.海外离岸创新中心

对认定为苏州市海外离岸创新中心的,给予100万元支持。

3.孵化器培育奖励

对首次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按照部级(卓越级)、部级(标准级)、省级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认定奖励。对首次获得江苏省标杆孵化器认定的,给予80万元认定奖励。经昆山市级及以上认定(备案)的各类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正常运营且绩效评价合格的,按绩效给予奖励,单个载体运营机构一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具体如下:

(1)载体内企业获评各级各类双创人才项目,按项目级别,国家级、省级、苏州市级、昆山市级分别给予载体运营机构每个项目5万元、3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2)载体内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每认定一家给予载体运营机构5万元奖励;载体内企业再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每认定一家给予载体运营机构1万元奖励;

(3)载体内企业首次入选苏州市瞪羚企业和江苏瞪羚企业,按照每入选一家,给予载体运营机构2万元奖励;

(4)载体内企业入选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江苏独角兽企业,按照每入选一家,给予载体运营机构5万元奖励;

(5)载体内企业成功上市,按照每上市一家,给予载体运营机构30万元奖励。

 

第五条 附则

项目和资金的管理按照《关于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昆政规〔2025〕6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企事业单位申报同一类型项目,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优惠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