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智为铭略 浏览次数:37 发表日期:2026-02-02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强化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放大和产业化应用,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建好管好用好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扶持政策
进入筹建期的中心,根据建设需要,可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规定,研究通过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予以支持。
发挥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通过市场化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中心成果孵化转化企业予以支持。通过有关渠道,支持中心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运行评估结果,组织中心申请后补助项目资金支持、能力提升项目等。
支持中心研发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优先纳入政府绿色采购清单。中心应依法采购国产仪器设备、工业软件、操作系统等。
支持中心开展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鼓励开展专业技术培训、研究生联合培养,面向高校院所开放短期全职研究和交流,推动建立高校院所与中心“双聘共育”机制,支持科研人员在依托单位和参建单位中流动。
主管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在资金、土地、科研、人才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二、监督管理
中心需要对组建方案中明确的目标任务作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主管单位报告:对于不影响实现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单位负责审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中心功能实现的,由主管单位提出调整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主管单位报送的重大调整情况进行确认。
主管单位应对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承担核实责任,确保真实可靠。中心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一经核实,记入其依托单位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程序撤销其中心资格:
(一)已完成历史使命,研究方向偏离国家重大需求的;
(二)运行评估结果不合格的;
(三)连续两次运行评估结果均为基本合格的;
(四)逾期未报送评估材料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六)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八)因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九)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十)中心被依法终止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后向主管单位通报中心撤销情况,并函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