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智为铭略 浏览次数:37 发表日期:2026-02-04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重大战略部署、重大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装备研发、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坚持“少而精”原则,择优部署建设中心。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六)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七)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中心一般应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需要实体化运行,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建立完善的人员独立管理、财务独立核算、资产归属清晰、组织高效有序的运行管理制度,评估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二、注意事项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依托单位按规定赋予主任在科研活动组织、人员聘用、评价激励等方面的充分自主决策权。
中心原则上只能有一个依托单位,鼓励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中心。中心原则上只在依托单位挂牌,不在参建单位挂牌。承担中心建设的团队原则上不得再承担其他***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任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提出中心建设领域布局。依托单位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组建方案并向主管单位提出申请。鼓励地方和部门层面的中心优先申报。
主管单位采取适当形式对中心组建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将符合条件的组建方案推荐给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主管单位推荐,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中心组建方案进行论证。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论证意见综合研究后,择优确定拟启动组建的中心,并通知相关主管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启动组建工作后,中心进入筹建期,可暂以“××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组建方案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主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监督管理制度,对处于筹建期的中心加强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等各项工作。
中心的筹建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按期达到组建方案明确的筹建期发展目标、完成组建任务后,依托单位应编制筹建期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填写中心评估表并附相应证明材料,于筹建期结束后3个月内向主管单位提出正式确认为中心的申请。筹建期间,主管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建设进展的监督管理,确保按照组建方案开展各项任务。
中心利用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和国有资产登记,杜绝国有资产账外运行,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主管单位对申请确认的中心应按照中心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估;对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确认申请。
对不能按期完成组建任务的中心,在筹建期结束前,可由主管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延长筹建期的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原则上,延长筹建期的时限不能超过一年且只能申请一次。
筹建期满未完成组建任务的,取消确认为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的资格,且不得再以“××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由主管单位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后续事宜作出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对主管单位申请确认的中心及总结报告、评估结果及证明材料等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正式确认为“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纳入***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序列进行管理,并函告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以非法人形式运行的中心,将其依托单位同时函告海关总署、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