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自己注册的商标,怎么也侵权了

来源:智为铭略    浏览次数:37    发表日期:2023-09-06

自己的注册商标,注册后一直规范使用,最近却被人起诉侵权,要求停止使用并承担赔偿责任。客户不解:这是我自己注册的商标,难道自己不能用吗?这确实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很多人不清楚其中的缘由,甚至一些律师朋友也会混淆其中概念。本文分析相关法条,并结合实务案例,为大家详细解读这一问题。

 使用自己注册的商标,怎么也侵权了.jpg

一、商标权的本质是什么?

商标的作用是什么?一般人认为:若想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一个名称,去商标局申请注册通过就可以放心使用。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这是将商标视为一种自用权,而实际上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专用权,专用权是一种排他性权利,即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实施的权利。注册商标真正的意义在于他人在没有得到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够使用该商标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自己注册的商标就可以完全放心使用。

哪些情况下商标权人自己不能使用呢?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主要是当该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时候。在先权利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著作权、企业名称、字号等非商标权;另一类则是其他在先商标权。因此注册商标自己能否使用的关键在于该商标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

 

二、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非商标权

当商标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企业名称、字号等在先权时,在先权利人可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 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

这类纠纷稍微复杂一些:原告被告(即权利方和侵权方,为了便于表述简称原被告)均注册申请了自己的商标(默认原被告商标相同或近似且均规范使用自己商标),在生产经营中原告认为被告侵权。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是不是和侵犯其他在先权一样,直接向法院起诉呢?实践中要根据原告的商标是不是驰名商标分为两种情况讨论。

(一)、原告的商标不是驰名商标

这种情况法院是不受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这条规定的意思是说这种情况应该向商标局申请无效程序,而不是向法院起诉。那法院为什么不受理呢?原因也很简单,双方都向国知局申请注册了商标,且都规范使用,那么案件争议焦点则转化为后注册的商标与先注册的商标是否相同近似。判断两商标是否相同近似更多的是一个比对的“技术问题”,法律要素相对少一些。由于这两个商标均是由商标局审查下发的,判断相同近似主要也是商标局的工作。解铃还须系铃人,让原告去找商标局走无效程序也是合情合理,等无效成功后再去法院起诉商标权侵权即可。

 

(二)、原告的商标是驰名商标

这种情况法院是要审理的,本文作者认为原因有两个:其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商标的保护力度应当和其知名度、显著性相匹配。驰名商标是在行业内、地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自然对其保护力度更大一些。其二,商标的基本作用在于识别产品服务来源,防止混淆。在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中,一般情况都是被告知晓原告的存在依然注册商标,本身既具有攀附原告商标知名度的意图,意在“搭便车”借用原告商标知名度打开自己市场;或者干脆就是让普通人产生错觉,认为两家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这类纠纷就不再是简单的“比对技术问题”,而是法律问题,法院自然应当审理,止纷纠偏。

 

四、总结

商标权本质上是专用权而非自用权,具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的权利,但并不当然具有能使自己合法使用的效果。

已注册商标在两种情形下不能够使用:一是侵犯他人在先非商标权,例如著作权、企业名称字号权等,会构成不正当竞争;二是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构成商标权侵权,但注意该商标需是驰名商标。

因此对于企业或者个人,应积极申请自身商标,尽早做好商标布局规划。面对他人商标侵犯自己商标的情况,可以从两个角度维护自身权利:一是向商标局申请无效,进而向法院起诉商标权侵权;二是在诉讼或者行政审查中争取自身的商标被认定为为驰名商标。